我校徐洁教授建议被财政部采纳并写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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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政网讯 近日,我校民商法学院徐洁教授《论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消除》(载于《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一文中的建议被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所采纳。目前,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3月29日经财政部部长刘昆签署发布。

  该《决定》第七条、第十条两个条文即是根据徐洁教授建议所作的新规定。其内容如下: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