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教授作品获新时代文明实践“六讲”暨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稿二等奖

西政网迅       (记者   冯颖)   近日,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公布了新时代文明实践“六讲”暨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稿获奖名单。我校龙大轩教授和行政法学院2022级法律史学硕士研究生吕星宇的宣讲稿《走进<民法典>,迈向新生活》荣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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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截图    (图源:重庆文明实践)

此次活动共评选出一等奖作品10个,二等奖作品20个,三等奖作品30个。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千家万户。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家养宠物致人损害该怎么办?熊孩子挥霍出去的钱,能不能追回呢?在宣讲稿中,龙大轩教授和吕星宇同学用平实生动的语言,以“小孩打赏乱花钱,父母发现可追回”“但得夕阳无限好,不必惆怅近黄昏”“组建家庭诚不易,离婚前后且三思”“家有宠物须看紧,致人损害要赔偿”“纠纷处理循根本,德法合治助和谐”为题,用实际案例+法条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浅出的向普通大众宣讲了子女赡养义务、离婚冷静期、日常纠纷处理等五个民法典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帮助普通百姓处理日常问题,为他们的生活增添光彩。


宣讲稿内容如下:

走近《民法典》,迈向新生活

朋友们:

大家好!

今年八月,甘肃某地发生活埋命案,8名未成年学生杀害1名成年男子,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在网络上,网友们各抒己见,议论纷纷。但当在评论中看到《民法典》的字样时,不禁令人愕然。有人说“《民法典》已经把犯罪年龄下调了,已经从14岁降到12岁了,不要总拿未成年来说事了。”还有人说“《民法典》刚颁布不久,看法院最后怎么判吧。”那么,《民法典》到底能不能解决杀人命案的问题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犯罪与刑罚的问题需要依赖《刑法》来解决,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民法典》是力所不及的。但从这些评论足以看出,很多人对刑法与民法还存在认识误区,没有认识到二者的重大区别,也没有认识到二者各自的功用、价值所在。

那么,《民法典》究竟会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又能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放在我们个人身上,它主要解决的就是民事纠纷,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民间细故,比如赔偿问题、债务问题。通俗地讲,《民法典》就是老百姓生活的大百科全书,要解决的就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事情。而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确也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切切实实的影响,其中许多制度创新,便捷了人民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走近《民法典》,看一看《民法典》究竟能帮我们处理哪些日常问题,又会为我们的生活增添哪些光彩。

一、小孩打赏乱花钱,父母发现可追回

从前的孩子,童年生活简单快乐,丢沙包、踢毽子,跳皮筋。现在的孩子,童年生活丰富多彩,打游戏,刷视频,看直播,他们感受着互联网带来的非凡体验。但是,这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给家长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苦恼。许多孩子因为沉迷网络游戏,成绩逐渐下降,性格逐渐封闭。更有甚者,“熊孩子”为了游戏,用父母积蓄打赏网络主播、购买游戏装备,许多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我们常常能够听到这样的新闻:辽宁某7岁孩子打赏游戏主播千余元,安徽某11岁孩子在某平台打赏主播近万元,云南某15岁孩子打赏游戏主播25万元,如此等等。

那么,熊孩子挥霍出去的钱,能不能追回呢?我们的《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还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会有效。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没有成熟,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还需要父母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法律给予了他们360度无死角的保护。因此,他们独自作出的打赏网络主播、购买游戏装备的行为是无效的,为此付出的钱款也是可以追回的。至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支出的和他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钱款,监护人也可以请求相关平台退还。也就是说,如果交易金额明显超出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是可以追回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几个案件在警方的介入下,直播平台都给退回了钱款。但是,也不是每一次损失都能及时挽回。《民法典》虽然给了我们追回钱款的机会,但具体操作起来也并不是件容易事。最重要的就是举证问题,要主张是“熊孩子”实施的巨额打赏,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个时候,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因此,家长们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监管义务,引导孩子健康上网,理性游戏。

二、但得夕阳无限好,不必惆怅近黄昏

俗话说: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对于普通人来说,生活不必杞人忧天,但却要面对年老、疾病、死亡。众所周知,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日益增多,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人的担忧也在增加,没有子女的老年人,可能在担心没人给自己养老;有子女的老年人,可能还会担心孩子们会因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年过七旬的刘某,刚刚丧夫,自己又因半身不遂住院,两个儿子因为父亲的遗产问题以及母亲的债务、养老问题发生纠纷。大儿子认为,母亲的债务是因小儿子产生的,自己拒绝还债。后来,大儿子为躲避数万元的债务,一气之下还与母亲签了所谓的“断绝亲子关系书”,主张不继承遗产、不还债务、不给母亲养老。与此同时,二儿子也提出,不会独自偿还债务,也不愿继承遗产,更无力为生病母亲养老。他们的老母亲就像颗“保龄球”,被两个儿子推来推去,刘某面对自己的养老问题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最后,这位老母亲将两个儿子诉诸法院。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兄弟二人均摊费用,安排母亲刘某住进当地的养老院。同时,法院根据刘某的意愿,组织她和她的侄女协商,最终确定由她的侄女小芳担任意定监护人,在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负责她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各项事务,同时约定,小芳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可见,在该案中,当两个儿子都不管自己的时候,正是意定监护给了这位老母亲新的希望。那么,意定监护制度到底是啥呢?又该如何运用呢?《民法典》作出了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和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协商,通过书面协议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为尊重和保障老年人选择监护人的意志自由,法律还规定,这种意定监护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监护。正如前面讲的案例,两个儿子虽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但他们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被意定监护人取而代之。另外,为了鼓励意定监护人认真履行职责,意定监护人通常可以获取相应的报酬,具体的数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尊重意思自治的立法理念。

总而言之,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年人在养老问题上新设了一道防线,解除了他们“老无人养”的后顾之忧,给了他们新的保障、新的希望,真可谓“但得夕阳无限好,不必惆怅近黄昏”。

三、组建家庭诚不易,离婚前后且三思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自古以来,婚姻问题都是人生大事,人们在处理婚姻问题的时候,往往慎之又慎。早在西周的时候,结婚就有非常复杂的程序,必须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现代人们的婚礼往往也举办得非常隆重。但相对而言,人们面对离婚之事,有时就显得比较仓促、冲动。为了有效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为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的夫妻们设置一个了缓冲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涉及两个30天,第一个30天,即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也就是所谓的“冷静期”,在这30天里,夫妻双方都可以反悔,也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30天,是指“冷静期”满后,需要夫妻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这一期间里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为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提供了必要机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双方作出正确的选择、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针对的是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家暴、虐待等情形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协议离婚的“冷静期”里受到二次伤害,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寻求帮助。

四、家有宠物须看紧,致人损害要赔偿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狗为代表的家养动物的地位在不断提升。与此相伴的是,这些动物和人们的冲突也在日渐增多。以“狗仔队”为例,每到清晨傍晚,大小犬只便在楼上楼下、房前屋后,呼朋唤友、集结行动,或一二结伴,或三五成群,狂奔于道路,狂吠于人前,时有小孩吓哭于怀里,偶有老人吓瘫于路上。每劝主人拴绳遛狗,文明养犬,有的“虚心接受,无为而治”,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有甚者,美其名曰:人有人道主义,狗有狗道主义,拴绳遛狗,是剥夺狗的自由,限制狗的权利。可谓,养狗的人趾高气昂,不养狗的人提心吊胆,说也说不得,赶也赶不得,真是活活气煞人也。

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人们似乎又无可奈何。那么,当面临家养动物干扰、侵害,动物主人又不管不问时,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雪中送碳,给我们提供了必要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我们受到家养动物的干扰、侵害后,可以借助《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法律武器,要求动物主人承担法律责任,维护我们的基本权益。

但是,也千万不要去故意挑逗动物们。否则,动物主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你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五、纠纷处理循根本,德法合治助和谐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学好、用好《民法典》,既能帮我们解决好鸡毛蒜皮的生活小事,又能帮我们协调好婚丧嫁娶的人生大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但在学好、用好《民法典》的同时,我们也要理解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正所谓,“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中华传统美德源远流长,礼让文化、孝道文化、诚信文化、情义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都值得我们学习、践行、发扬。就以夫妻关系为例,当夫妻之间发生关系不和谐的情况,夫妻双方应当学会宽容忍让,学会冷静处理,而不是“火冒三丈高,你烧我也烧”。要相信,指桑骂槐解决不了问题,大打出手也只会激化矛盾。俗话说得好,“天上下雨地下流,两口子打架莫记仇”,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在学习、运用法律的同时,也要接受中华传统美德的涵养,只有如此,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家庭才能更幸福,社会才能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