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中的法学家,在关心什么?

春和景明,万物生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分别于2023年3月5日和3月4日在北京开幕。

在本届与会的代表委员中有很多我们熟悉的法学家身影,本期推送部分代表委员法学家(以姓氏笔画为序)的“法治声音”,与各位分享。

目次


马怀德:牢固树立系统观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付子堂:建议全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吕忠梅:环境基准是依法治污的科学依据

孙宪忠:建议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立法追责

汤维建: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编纂《民事诉讼法典》 给民法典装上“车轮”

周光权:合宪性审查就是让宪法守护每一个人

贾宇: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模式

聂鑫:建议将司法公开纳入立法规划


      马怀德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牢固树立系统观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度凝练、科学概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将“坚持系统观念”列入其中。在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必须把握科学方法,坚持系统观念。

强化统筹兼顾,注重协同联动。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一场深刻而重大的社会变革,要增强政策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定位法治,用全面系统的观点厉行法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建设法治。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的高校,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

把握战略重点,促进要素支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要素,扎实有序推进。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理论和实践结合。培养学生掌握法学的核心范畴、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法治实践,在实践中汲取和丰富法学知识。二是推动多学科知识交叉融合,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要培养高端法治人才,仅仅懂法学是不够的,还应懂得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三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除邀请国内外法学专家、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专家授课外,还要让学生有机会出国学习国别法和国际法。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实训平台,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来源:光明日报)


付子堂

全国人大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建议全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此次立法法修改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引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我看来,这次立法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亮点: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区域协同立法机制,进一步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都非常重要,相比较而言,我更关注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修改。

这次立法法修改,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为“何谓合宪”进行了明确界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宪法规定保持了完全一致;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贯彻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始终,体现了宪法监督的人民性、民主性,与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完全契合;明确提出“合宪性问题”的措辞,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概念和运行基础;将编纂法典明确为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式,无疑是通过立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表现。

这次立法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延伸到基层社会治理,这实际上是在鼓励设区的市,根据基层社会治理的立法诉求进行创制性立法,有效通过立法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这对解决地方立法重复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建议全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通过后的实施情况,是评估立法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会越来越关注法律的实施情况。目前现有的条文,只有对法律的立法后评估的规定,没有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作出评估的要求,建议补充相关内容。同时也建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主开展或者是接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协助国家立法机关提高立法质量。(来源:重庆人大公民导刊融媒体)

      吕忠梅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环境基准是依法治污的科学依据


今年,我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推进环境基准制定工作的建议》,因为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对相关工作的部署已经非常明确,我主要是针对目前环境基准研究和制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推动工作的角度,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是针对目前面临的环境基准存在缺失的现状,应建立一定的价值判断,明确优先选择顺序。环境基准虽然反映的是环境因子对人群健康和生态安全影响的客观规律,但仍隐含着成本效益衡量及国家或地区之间生态环境乃至文化间的差异。从发达国家经验和常识看,已经存在较多剂量反应关系历史数据的因子最先进入基准研究,之后才逐渐增加项目,在所有化学物质中,能够进入基准研究阶段的是很少数;制定基准也需考虑成本效益分析。

另外,环境基准具有“空间异质性”。因此,目前我国的环境基准研究,应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选择。对于经济与文化的重要性都不高的物质,基准研究不具有迫切性,可以暂缓;对于时空条件类似的人群或生物,不必要进行基准重复研究,可以直接引入发达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基准,进行实验性验证。需要重点研究的是我国特有物种与特有环境(水体、土壤、大气、海洋)关系的基准。

二是针对我国实际存在的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制定衔接不够的问题,应在明确基准研究和制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建立基准制定与标准修订联动机制。虽然在逻辑上说应该先有环境基准再制定环境标准,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制定环境标准时,并没有环境基准研究基础,只能从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直接引入基准甚至引入标准。这一现实不仅可能导致管理中的“欠保护”和“过保护”的问题;也可能是环境基准研究和制定难以推动的一个原因,不少人担心中国制定基准后带来的标准大规模修订,会对环境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对此,应统筹考虑基准研究和制定的优先顺序与标准修订的关系,建立基准研究与标准修订联动机制,对现行环境标准进行评估,制定分类修订计划,避免所有标准同时或者在短时间内集中修订可能造成的管理混乱。

三是针对我国实际存在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但环境污染物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亟待建立的问题,应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污染物限值制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质量基准制定的衔接机制。人体毒性的研究和敏感生物的研究投入、力度和严格程度存在区别,但环境质量基准尤其是多介质暴露可能产生的人体健康综合效应等问题,需要通过合作研究但分别制定食品安全基准和环境质量基准加以有效解决。

四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基准研究基础薄弱,力量分散,咨询与决策机制不顺等影响环境基准研究和制定的问题,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建议在生态环境部设立国家环境基准实验室,作为国家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和制定环境基准的科学咨询机构,整合有关资源,集中力量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现阶段,对实践中已产生较大争议的限值尽快立项研究,提出及时修订基准和标准的方案。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环境基准研究专项,鼓励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如对新污染物跟踪国际先进研究成果,储备国家基准研究和制定项目。在生态环境部建立国家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制定决策机制,明确环境基准制定的决策程序以及与环境标准制定的联动方式等。(来源:中国环境报)


      孙宪忠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建议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立法追责


目前我国的立法中,不论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资源是远远不足的。

首先,从制定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国家立法,也没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现在最有针对性的规则是网信办制定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生态治理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它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还不能确定它是行政规章。这样的低层阶的立法资源,在应对如此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很显然有捉襟见肘的缺陷,因此我们建议要制定相关法律,至少应该制定行政法规才行。

作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够的,尤其是在协调更多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时候,这样层级的规则难以适用。而且,这一规定,也没有办法规定建立上文提到的、对“造事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显然,《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也包括要管控违法信息的内容,但是却没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的不良信息的内容。而且“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概念从逻辑上来看,也很难认为包括这些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这样的规则的法律位阶提升上去,应该制定国家立法,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将来如果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法或者行政法规,必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具体规定网络不良信息管控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起草阶段建议对此作重点深入讨论和思考。(来源:中国经营报)


      汤维建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


从理想的角度看,我国应当一步到位制定一部单独的《公益诉讼法》。但目前不仅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经验较为缺乏,而且对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公民个人是否要被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还存在较多争议,其形成共识尚需时日。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亟待进行立法提供法律支持。因此,目前可考虑维持“诉讼法+特别法”的模式先行进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立法,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抽离出来,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统一规范。在《公益诉讼法》的制定中,《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情况和需要,既可以并入《公益诉讼法》,亦可以保持不变。(来源:红星新闻)


建议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第一,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通过细则将其进行全过程规范化,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基本定位,进行科学选点布局,搭建组织框架,细化工作机制,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法的调控下有效有序运转,发挥其独特的立法排头兵作用。

第二,增加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活动的形式和渠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一方面,需要对行之有效的诸如听证会、论证会等传统的立法意见征集方式进一步进行完善,使之发挥出更加实质化的立法功能;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创新立法意见征集模式,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将数字化、信息化平台嫁接到基层立法联系点,使基层立法联系点插上科技化的翅膀,形成便民利民惠民的立法新格局。

第三,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度专业化的引导。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有效的立法参与作用,离不开一定专业水平的人才支撑。要因地制宜建立“基层立法联系人”制度,将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整合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专家名册”之中,成为相对稳定的顾问团队,做好从国家立法到人民群众、从群众意见到立法建议的“转译”工作,避免让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传达立法动向、表达人民心声的障碍。

第四,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数量,扩大其覆盖范围。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数量,使得立法征集民意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群众达到最大化、具有代表性、富有实质性。要将自愿参与和邀请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将专业人员和普通群众结合起来,将集中性的立法参与和常态化的立法参与结合起来,避免立法征集民意的过程变成走过场,避免立法联系点成为固定范围人员的内部讨论,避免由工作人员自行参与征求意见代替面向普通群众征求意见,避免群体受众单一的工作方式,逐步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覆盖范围、影响范围,使立法征集民意的活动更加有效、更加科学、更加广泛。(来源:红星新闻)


建议编纂《民事诉讼法典》 给民法典装上“车轮”

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客观需要。民法典是实体法,其贯彻实施离不开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加以保障。民法典的内容和精神应当同样反映到民事诉讼法之中,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则是这种精神和内容得以传递的必要形式。所以说,民事诉讼法典是“民法典的车轮”,民法典这一良法要实现善治的目标,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典的护航、助跑和加持。

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有利于人们养成“程序法很重要”的意识。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可以借此广泛地宣传程序法、使程序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人们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落后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养成按程序办事的习惯和意识,唤起人们对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的重视和尊崇。

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内在体系的完整化和体例结构的科学化。民事诉讼法典化有利于将分散的民事诉讼法上的各种内容,包括各种潜在的单行法内容,上升到法典化的高度,将其置于体系化的框架内进行统筹考量,由此不仅可以实现法典本身的形式一致性、逻辑自足性、涵盖全面性,而且有利于消除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大大提升民事诉讼立法的技术性水平和规范化层次,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程序法应有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典化有助于我国形成一套自主化的程序法治话语体系。彰显民事诉讼法典的中国元素和中国特征,向世人奉献出民事诉讼法典的中国版本和中国样式。制定民事诉讼法典具有独特的价值宣示功能。(来源:红星新闻)


      周光权

全国人大代表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合宪性审查就是让宪法守护每一个人


在立法法新修订的相关部分,对合宪性审查做出了详尽规定。

首先就是尽可能清楚地告诉公众,当你认为有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疑虑的,有哪些渠道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

这个渠道有多种,比如说国务院可以提出什么规定跟宪法相抵触;“两高”在办案中也会发现某些问题是合宪还是违宪,并请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解释,或者建议修改哪些法律。普通公民,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可能发现违宪还是合宪的问题,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其次,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合宪性审查最终有决定权、裁决权的机关是哪里。按照宪法规定,合宪性问题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判断。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环节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力合作,开展一些基础性工作。这中间,离不开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三,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当出现了合宪性审查的要求或建议以后,全国人大在多长的时间,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最终做出一个决定,在这次的立法中也做出了规定。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直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进行纠正。如果沟通无果,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如果制定机关书面回复同意法工委提出的处理意见,那么本次审查程序就结束了。如果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工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

从2017年到2022年,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已经公布了六年,未来还将继续下去。合宪性审查在其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抓手。

我认为对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要放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去思考。所以,一些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如果被全国人大的合宪性审查或者备案审查所纠正了,相关机关也要有正确的认识,并不是说最高立法机关非得对谁“挑刺”、非得和什么样的规定过不去,而是大家都要服从于依法治国这个大的目标。在依法治国的大目标之下,宪法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维护宪法的权威,对整个国家治理很重要,任何法律或规定如果与宪法的具体条文、精神和原则相抵触,都是无效的。

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处理方式是多元的,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的阶段性和复杂性,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总之,宪法的实施,需要有制度保证,备案审查就是这样的好制度。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成绩来之不易,需要我们倍加珍惜。(来源:红星新闻)


      贾宇

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模式

当前,企业破产程序相对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小微企业的破产费用可能高于企业的可变现资产,导致大量的小微企业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进入了破产程序,大部分只能清算,重整与和解案件占比偏低。今年,我提交了一份议案,希望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简易破产程序,降低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同时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保护模式,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救治制度。

法律之外,我们不能忽视“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等传统文化的社会影响。让小微企业有生、有死、有救,既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要文化观念的转变。如何消除破产债务人的羞耻感,转变债权人对破产事务的抵触漠视,推动行政管理上把破产企业与正常企业同等对待,也将是我们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源:上观新闻)


      聂鑫

全国政协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议将司法公开纳入立法规划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情况看,至少有以下三方面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1)司法公开需要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理救济隐私的渠道和权利。

(2)需要针对司法公开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3)从正反两方面对司法公开提出要求,既要确保司法公开严守政治安全底线,又要切实防止选择性公开或者公开流于形式。(来源:央视新闻)